常見問題
常見問題
1. 僱傭雙方是否可以在合約期滿前終止合約?
可以。在合約尚未到期前,僱主或傭工均可透過向對方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,或以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的方式終止合約,並應簽署相關的終止合約文件以作確認。
2. 僱主可否與傭工另訂新合約或附加條款?
不可以。外籍家庭傭工必須使用政府指定的標準僱傭合約(表格ID407),該合約是唯一具法律效力的文件。僱主與傭工私下另行訂立的任何協議,在香港均不具法律約束力。
3. 合約期滿或終止時雙方的責任
僱主:
需支付所有尚未發放的薪金及其他應付費用。建議透過銀行轉帳方式支付,並妥善保存付款證明。此外,須於合約終止後7天內,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,但無需向勞工處申報。
傭工:
應與僱主核實所有應收款項,並在確認已全部收妥後才簽署收據。同時,亦需在合約終止後7天內,以書面形式通知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,而毋須通知勞工處。
4. 即時終止合約前應考慮的事項
1. 即時解約多數源於雙方衝突或誤會。在情緒影響下,事情容易被誇大,雙方或會誤以為有充分理由立即終止合約,但實際上未必成立。此外,由於家庭環境通常缺乏第三方證人,事後要還原事實及判斷是否合理亦較困難。
2. 面對糾紛,最理想的做法是坦誠溝通,雙方應互相體諒及包容,避免以激烈方式處理問題。許多情況其實可以透過協商解決。
3. 法例只在特定情況下容許即時解約。如確實需要這樣做,必須具備充分理據,否則可能面臨對方提出索償。
5. 如一方未給通知或代通知金便終止合約,應如何處理?
1. 若認為對方單方面終止合約,應盡快通知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;如傭工失聯,僱主亦應考慮報警處理。
2. 若認為對方無合理原因而未按規定通知並希望追討代通知金,應盡早聯絡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分區辦事處,該處可協助調解糾紛。
3. 當然,你亦可選擇放棄追究對方未有給予通知的責任。
6. 合約終止或期滿時需支付的款項
1. 應支付的金額會視乎傭工的服務年期及終止原因而有所不同,一般包括:
· 尚未支付的工資
· 代通知金(如適用)
· 未放年假的薪酬及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補償
·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(如適用)
· 合約列明的其他項目,例如回程機票費用、膳食及交通津貼等
2. 所有付款應保留收據作為紀錄,相關樣本可參考附錄IV。